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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流产 肇事者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8-10 15:27

   2005年5月1日13时,刘某驾驶拖拉机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叶某相撞,致使叶某受伤。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的。事故发生后,叶某住院治疗期间,叶某检查出早孕。因治疗外伤放射及药物对胎儿造成影响,叶某于5月21日实施了流产手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因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早孕,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造成心理上伤害,被告刘某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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