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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利宣诉李保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
www.110.com 2010-07-08 14:34

  二、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一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闫利宣赔偿李保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摩托车损失等共计10169.43元。

  上述一、二项相抵后,闫利宣赔偿李保雷937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反诉费110元、共计1560元,由李保雷负担1040元,闫利宣负担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李保雷负担1000元,闫利宣负担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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