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3)
www.110.com 2010-07-08 13:33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强制保险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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