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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淤泥未清酿事故 管理部门被判担相应责任
www.110.com 2010-09-13 15:15

    因未及时清理淤泥,市政管理部门被一车主小刘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车主小刘合理经济损失2357.17元。

    2007年6月24日下午,房山部分地区出现了比较大的降水过程,降雨量达到了12.1毫米,致使房山区良乡东路东关村铁路立交桥下积水,当时市政部门在该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戒线。2007年6月25日,积水消退后,该路段形成淤泥(该路段为三车道),在中间车道可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便撤销了警戒线。当日下午18时10分,小刘驾车从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与他人的农用车发生,造成他人及。因小刘经交通部门认定承担,故小刘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小刘认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小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其行驶的路段已经有部分车道可以通行,但其余车道上的淤泥尚未清理,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刘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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