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4)
www.110.com 2010-08-09 17:17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通过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活动,将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提取、固定为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然后以该部门的名义,依照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顺理成章地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作出的《认定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其提出的维持《认定书》的答辩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40日内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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