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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复习指导: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2)
www.110.com 2010-07-10 14:18

  [例题2]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车祸死亡,甲乙均已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甲和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本案涉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确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代位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案中,甲的女儿丙拒不赡养老人,并数次虐待甲和乙,虽然没有达到虐待情节严重,但是构成了遗弃老人的状况,所以,丙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第l0条第l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所以,乙作为甲的配偶,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乙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案中,甲的儿子先于甲死亡,产生了代位继承,甲的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甲的孙子戊继承,《继承法》第l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时岳父、岳母,尽了子女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中,甲、乙主要靠儿媳丁供养,丁作为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答案A、C、D是正确的。

  [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后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时,并非全体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继承关系。为避免遗产过于分散而对被继承人最密切的近亲属造成不利以及为减少和避免继承纠纷,法律规定了继承顺序,规定在继承开始以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参加遗产继承;只有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一个都不存在,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法律教 育网原创来继承。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要按顺序继承。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顺序之外,根据《继承法》第l4条的规定,还存在一种不属于任何顺序的遗产分得人,他们不但可以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而且不论法定继承人是按何种顺序来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程序行使遗产取得权。继承顺序的效力表现在:在两顺序中,第一继承顺序人有优先继承权;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而且,继承顺序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扶养协议,或生前立有遗嘱外,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变更这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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