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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一、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1.刑法的分数比重很大

  刑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大户”,分数比重很大,在司法考试各部门法中一直仅次于民商法,稳居第二。不仅如此,06年在05年总共85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5分,共约90分,达到了司法考试刑法分数比重的最高峰。

  2005年司法考试刑法分数是这样分布的:第二卷单项选择题刑法20题,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刑法16题,每题2分,共32分;不定项选择题刑法4题,每题2分,共8分;第四卷第2大题刑法案例分析15分;第6大题法律文书25分,这个题当中涉及刑法的考点大约10分(格式分大约15分)。第二卷和第四卷刑法部分相加(20+32+8+15+10)总共大约85分。

  2006年刑法分数是这样分布的:第二卷单项选择题刑法20题,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刑法15题,每题2分,共30分;不定项选择题刑法5题,每题2分,共10分;第四卷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综合案例分析,共26分,但是涉及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比较少:共7个考点,有6个考点是刑法的,刑事诉讼法只有1个考点,因而刑法大约占20分左右;第6题论述题35分,共3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主要关于刑法)相对较难,应占15分左右,第一个问题中涉及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难度较大,因而刑法约占10左右。第二卷和第四卷刑法全部分数相加(20+30+10+20+10)总共90分左右。

  2007年刑法分数分布:卷二单选20分,多选30分,不定选8分,卷四22分,合计80分。

  2.刑法试题难度比较大

  司法考试不同学科难度不同,许多科目,譬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只要记住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做题,但刑法仅仅记住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够的。从以往考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刑法是各部门法中最难的科目之一,有往年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甚至认为刑法是最难得分的学科。难度较大更要求考生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强调的是,由于05年和0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难度有所降低,有司法考试辅导资料据此推测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在难度上将回归1999年以前律师资格考试的平易风格,这种推测是没有根据的。这里至少有两点依据:其一,从05和06年司法考试各科的难度来看,刑法的难度是降低了,但是也有一些科目难度增加,也就是说难度有升有降,因而不能认为降低难度是司法考试出题的一般趋势。其二,去年和前年负责刑法出题的陈兴良教授是我博士后阶段的合作导师,与我关系不错,前一段时间我曾经问他,司法部是不是明确要求刑法的题出得稍微简单一点,他毫不含糊地说,没有。因而大家在复习时仍然应当以02年至04年的难度为准,而不应以05年和06年的为准。

  二、刑法复习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考试考试范围非常广泛,一共要考14门课,几乎涉及法学的每一个学科。并且除少数学科外,绝大多数学科都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甚至非常庞杂。而绝大多数考生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只有三四个月或五六个月,甚至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因而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必须非常注意方法。合理的复习方法能够有效帮助考生缩小复习范围,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果,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复习方法不合理,考生像平时学习一样,一本书一本书地看,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地记忆的话,可能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很多,但效果肯定不好。法律不同学科特点不同,复习时应当采用的方法不同。就刑法而言,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

  如前所述,多数考生能够用来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而司法考试涉及的科目非常多,因而复习时必须合理分配时间,这样才能提高单位时间的复习效果,提高司法考试的总体复习质量。与其他科目,尤其是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国际法等绝大多数科目相比,对刑法必须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如果大家在刑法与在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国际法等方面一样,花费相同的时间,那么刑法的复习质量将很难得到保证,将严重影响司法考试的总分。

  2.应当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用书》)。有些考生在复习时觉得其他复习资料太滥,不权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是由以前的指定用书沿袭而来的,比较权威,因而在复习时主要依靠《辅导用书》,甚至完全依靠辅导用书,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由于这套书在编写方式上与通常的法学教材没有根本差异,因而就应对司法考试而言,其存在重大缺陷:重点不突出。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许多司法考试根本不考的内容,也花费了大量篇幅进行介绍和阐述。譬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分类,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分类与意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量刑的概念与原则,刑罚执行的概念与原则,赦免的概念与特点,刑法分则的体系与条文结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等内容,司法考试(包括律师资格考试)以往从来没考过(几个常见罪的法定刑除外),将来也不大可能考,考生如果在复习时不分轻重,泛泛地看《辅导用书》,会导致许多宝贵的时间被白白浪费。

  二是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虽然也讲到了,但过于简单,不利于考生掌握。譬如,就强迫卖淫罪的处罚而言,《辅导用书》只是泛泛地写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强迫卖淫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只作为判处较重法定刑的情节,无需数罪并罚,国家司法考试04年二卷第86题就考了这一知识点,但《指定用书》在介绍强迫卖淫罪的处罚时对此却未作正面表述,考生如果只看《辅导用书》,没有其他相关背景知识,很可能会忽视这一知识点。

  三是还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只字未提。譬如,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辅导用书》认为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实际上,绝大多数刑法教材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都是这样界定的。按照这一界定,似乎只要行为人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实际上,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司法考试(包括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有关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的许多题目考生都会做错,因为司法考试在考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时常考的是另一知识点:即使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如果其没有合理的依据,最终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只有在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一定的合理依据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譬如2003年第二卷第1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日常经验来看,行为人为了防止他人偷花私拉电网,通常情况下肯定是希望花不被偷,也没有人被电死,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的。但该题的正确答案是B(间接故意),原因就在于,行为人虽然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其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因而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再如2004年二卷第12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许多教材在讲间接故意的第一种情况(追求一个犯罪结果时放任另一犯罪结果的发生)时,经常举一个类似的例子,说丈夫为了杀妻,准备在妻子的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因分食而中毒,但因杀妻心切还是投毒导致小孩死亡,此时,丈夫对妻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对小孩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但是,04年司法考试这个题目的正确答案是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在本题中,朱某为防止妻子的死亡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因而其认为小孩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有一定的合理依据,因此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考试经常考到,而《辅导用书》没有讲到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因而考生在复习刑法时绝不能仅靠《辅导用书》。笔者认为,就本科阶段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准备司法考试时有必要先将《辅导用书》看一两遍,从而对法学的知识体系有个大概了解;就本科阶段是学法律的考生,尤其是本科阶段基础比较扎实的考生而言,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看《辅导用书》。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选择其他辅导资料时也要慎重。目前市场上有关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非常多,少数质量不错,绝大多数质量一般,甚至非常低劣。挑选时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字数不能太多,字数太多无法起到缩小复习范围、减轻复习压力的作用;其二,知识点应当比较齐全,应当能包含往年司法考试90%以上的知识点。如果某一复习资料只包含往年司法考试70%甚至70%以下的知识点,那么绝对不可以采用,因为遗漏的知识点太多;但同时,也不要指望某一复习资料能包含往年司法考试100%的内容。如果确有这样的资料,也不应采用,因为这种资料肯定重点不突出,无法发挥缩小复习范围、减轻复习压力的作用。

  3.抓住重点,放弃偏僻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重点非常突出,重点与非重点界限非常清楚,因而复习时一定要抓住重点。从06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来看,有约三分之一的章节非常重要,占司法考试总分的一大半,有三分之一的章节非常不重要,一分没考,其他三分之一的章节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考到了,但分殊比重不大。分析如下:

  有些重要的章节和知识点分数比重非常高。

  有些重要的章节考的分数比重非常大:以法律出版社《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为例,这本书刑法部分一共有24章,其中,有7章极为重要,这7章共考了73.75分,占刑法总分90分的82%。

  第1章“刑法概述”考了12分;

  第3章“犯罪构成”考了8分;

  第6章“共同犯罪”考了8分;

  第11章“刑罚的裁量”考了10.25分(单项选择题每个备选项算0.25分);

  第18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了12.25分;

  第19章“侵犯财产罪”考了15分;

  第20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了8.25分“。

  重要的知识点:

  此外,还有些知识点非常重要,考的分数比重非常大。具体而言,有7个知识点共考了46.5分,占刑法总分90一半以上:

  罪刑法定原则,单选题第1题考了1分,四卷论述题考了大约10分,一共考了约11分;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的认定,不定项选择第96、97、98、99题一共考了8分;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要件,单选第6题考了1分、不定项选择第100题考了2分,四卷大案例题考了一个知识点,大约4分,一共大约考了7分;

  利用借记卡实施的犯罪应如何定性,多选第58题考了2分,多选第60题考了一个备选项,约0.5分,共考了2.5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单选第16题考了两个备选项,约0.5分,多选第57题考了一个备选项,约0.5分,四卷大案例分析考了一个知识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约4分,一共大约考了5分;

  抢劫罪,单选第14题考了1分,多选第53题考了2分,4卷的大案例分析考了一个知识点,约4分,共约7分;

  盗窃罪,多选第59题考了2分,4卷的大案例考了一个知识点,约4分,共约6分。

  有三分之一不太重要的章节一分没考。刑法总共24章中,有8章一分没考,占到全部24章的三分之一。这8章是:

  (1)第2章“犯罪概说”;

  (2)第9章“刑罚概说”;

  (3)第13章“刑罚的消灭”;

  (4)第14章“刑法各论概说”;

  (5)第15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6)第21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7)第23章“渎职罪”;

  (8)第24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他章节介于这两者之间,考到了,但是分数比重不大。譬如:

  (1)第4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考了2.25分;

  (2)第5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考了2分;

  (3)第7章“单位犯罪”考了1分;

  (4)第10章“刑罚的体系”考了2分;

  (5)第12章“刑罚的执行”考了0.75分;

  (6)第1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考了2.5分;

  (7)第17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了4.25分;

  (8)第22章“贪污贿赂犯罪”考了3分。

  此外,需要强调是,04、05、0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都考到一些偏僻的知识点,如04年单选第15题考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第16题考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多选第53题考理解法条应遵循的原则,第86条考刑法条文的解释方法与技巧;05年第16题考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个与一般法理不同的特别规定,第65题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的一个特别规定;06年单选题第15题考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多选题第58题考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的一项规定,因而,有司法考试辅导资料据此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当全面复习,要全面把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司法的批复、意见、纪要等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一复习方法是错误的:

  其一,刑法涉及的各种理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有限时间内都掌握清楚是不现实的。且不说近一二十年刑法学研究非常昌盛,各种学说和专著、论文如汗牛充栋,就是有关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也非常多,即便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也未必都掌握得清清楚楚,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掌握清楚显然脱离实际。

  其二,虽然这两年司法考试每年都考一些生僻的知识点,但这种知识点在刑法的全部试题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从数量上来看绝对不超过5%,另外95%以上的内容考的都是刑法的基本知识点。如第二卷单选第1题考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规则(或者说基本要求),第4题考的是不作为的成立要件,第5题考的是哪些单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8题考的是缓刑的适用对象,第9题考的是假释的适用条件,第10题考的是盗窃铁路电话线应如何定罪,第11题考的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等等,考的都是刑法的基本知识点。

  其三,如前所述,由于偏僻知识点通常不超过刑法考试内容的5%,基本知识点占95%以上,而近年司法考试一直只要求考生得60%的分数即可通过,因而即使偏僻的知识点一分不要,只要其他知识点掌握得比较好,也能通过;反之,如果基本知识点没掌握好,即使偏僻知识点的分数完全抓住,也很难通过。而考生的复习时间是有限的,如果复习范围太大,在大量非基本知识点上花太多时间,必然会导致在基本知识点的学习上投入时间不足,导致因小失大。

  4.要做相当数量质量较高的练习题

  司法考试对答题速度要求很高。就前三卷而言,每卷100道题,考试时间3小时,180分钟,平均每道题不到2分钟。这要考生对多数题目涉及的考点应当非常熟悉,读完考题后,应当不假思索,就能选出正确答案。反之,如果考生虽然对大多数题目涉及的考点是知道的,但不太熟悉,在做每道题时都必须仔细思考,甚至必须仔细回忆,那么极可能时间不够,导致有些题目做不完,这是非常影响考试效果的。而要做到对多数知识点都非常熟悉,就必须多训练,多做一些题目。

  不仅如此,与其他许多科目不同,刑法许多题目转弯非常多,这更要求考生平时多做一些题目,做到能灵活运用。其他许多科目,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考生记住了知识点,通常就能做题,也就是说,题目转弯比较少,而刑法与此不同,题目转弯的现象比较普遍。譬如03年二卷第47题,问以下情形是否构成侵占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这只是第47题的第一个选项,这一个选项就同时考了三个知识点,或者说转了三道弯:一是侵占罪的对象必须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手机是否属遗忘物?二是认识的错误,如果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与其主观认识的对象不一致,应当如何定罪?三是要成立侵占罪,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还必须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或处于公共空间,反之,如果虽然是遗忘物或埋藏物,但是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市场上许多参考资料的题目与司法考试真题在难度上悬殊太大,以其作为训练题目不仅效果不好,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作用,因而在挑选训练题时应当特别小心,应当尽可能选择与司法考试真题难度相近,至少是悬殊不大的题目。

  三、必须重点把握的重要知识点

  司法考试是用来遴选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因而主要考察的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另外,由于司法考试主要采用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察,所考知识点必须能够设计出四个具有较大混淆性但正确与错误的界限非常明确的备选项,因而虽然法律各科内容很多,但能够以选择题的形式来考的知识点实际上并不多。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考点的重复率非常高,刑法尤其如此。不仅如此,刑法考点的重复以及由此所反映的刑法的考试重点非常集中,非常稳定,不以最终拼题人员的调整而改变。近年,刑法拼题的人员多次调整,并且05、06年的难度相对于前几年显著降低,但就所反映的考试重点而言并没有太大变化。因此,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充分重视往年真题。从近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来看,以下知识点考试频率非常高,复习时务必重点把握,弄通弄透:

  1.罪刑法定原则:04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一个题,06年又考了2个题;

  2.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03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02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2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4.哪些单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05年考了2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5.间接故意的认定:03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6.事实认识的错误中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03年考了一个题,05年又考了一个题;

  7.特殊正当防卫: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8.既遂的标准:04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9.未遂与预备、中止、既遂的区别:这个知识点每年必考,03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10.中止犯自动停止的程度问题:03年考了一个题,04年又考了一个题;

  11.共犯的成立要件: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考了一个题,04年考了一个题,05年考了4个题;

  1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02年考了一个题,05年又考了一个题;

  13.共犯的刑事责任: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又考了一个题;

  14.共犯的犯罪形态问题:02年考了一个题,04年考了一个题,06年又考了一个题;

  15.一罪与数罪问题:02年至05年每年至少考一个题;

  1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03年考了一个题,05年又考了一个题;

  17.剥夺政治权利:03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18.从重处罚的含义与适用: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19.累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02年至04年每年考一个题,05年考了两个题;

  20.自首的认定及刑事责任: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考了一个题,05年考了一个题,06年又考了一个题;

  21.自首与立功的区分:05年考了1个题,06年考了3个题;

  22.假释:04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23.交通肇事罪: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24.使用假币罪与出售假币罪的区别:03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25.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如何定罪:02年考了一个题,05年又考了一个题;

  26.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现形式:04年考了一个题,05年又考了一个题;

  27.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03年考了一个题,04年又考了一个题;

  28.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常重要,几乎每年必考,03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3个题;

  29.抢劫罪:抢劫罪非常重要,几乎每年必考,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考了2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5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3个题;

  30.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02年考了两个题,05年考了三个题;

  31.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考了一个题,05年考了两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32.诈骗罪:03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33.侵占罪的认定:03年考了一个题,04年考了两个题;

  34.脱逃罪:04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35.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适用情形:03年考了1个题,04年考了1个题,06年又考了1个题;

  36.受贿罪的认定:02年考了一个题,03年又考了一个题;

  37.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03年考了一个题,04年又考了一个题。

  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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