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上少我名字 索赔8万
www.110.com 2010-08-14 16:38
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19岁的刘文幼年丧父,爷爷去世后留下一套房改房。姑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却“遗漏”他的名字,自己继承了房子。尽管9年前的公证已撤销,刘文依然认为公证处审核不严,索赔8万元。
刘文4岁时父亲因车祸去世,母亲林敏致残。1995年,爷爷刘成因病去世,在永陵路留下一套近50平方米的房改房。林敏说,2004年,她偶然发现,一张成都市公证处1996年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刘文的大伯刘凝放弃继承,这套房产由刘文的姑妈刘琴继承。2003年,刘琴把房子卖给他人。去年,刘文向金牛区法院起诉刘琴侵犯继承权。法院一审判决刘琴补偿刘文4万余元。成都市中院二审最终判决刘琴支付刘文2万余元。
刘文认为,出具公证书的成都市公证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证书上称,因刘成的妻子、父母和次子刘明先后在他之前死亡,长子书面放弃继承,该房产由女儿刘琴继承。刘文说,他和同父异母的姐姐都应享有继承权,但公证书上漏了他们的名字,侵犯了他和姐姐的。目前,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华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刘文提供法律援助,向公证处索赔。
成都市公证处屈副主任说,1996年11月21日,刘琴和刘凝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刘琴说“刘明有无子女无法确认”。在调查时,公证处也没有查明刘明到底有无子女。公证处遂要求刘琴发表声明,并做了公证。2004年,林敏找到公证处,他们调查才发现刘琴隐瞒了刘文是刘明儿子的事实。他们当时撤销公证书,对公证员进行了处罚。错证的原因主要是刘琴提供虚假情况。公证处愿给刘文一定经济赔偿,但不可能超过限度。(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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