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爱民、张国花是一对夫妻。不久,林爱民病逝。林爱民生前与张国花用共同收入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有林爱民一个人的名字。听说张国花要带子改嫁,林爱民的父母以房证只登有林爱民一人的名字为由,要求按林爱民的个人财产继承该房。
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爱民的父母拿不出该房属于林爱民个人财产的依据,此房尽管房产证上只属林爱民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其为林爱民与张国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林爱民父母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故法院不支持他们的主张。
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 当作被继承人的
刘乐丧偶后与张蓝结婚,结婚时刘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了张蓝,并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刘乐病逝,刘乐的子女拿出了刘乐的遗嘱,要求按刘乐的遗嘱继承这份房产。
按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刘乐的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刘乐立嘱处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财产,刘乐的子女就是拿刘乐的遗嘱也不能对该房产行使继承权。
认为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产, 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也属 生存一方所有
张望所持的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王勇和她二人的名字。不久前,王勇去世了。张望想把她和王勇名下的房产以个人名义卖掉,但是,在过户的时候遇到了麻烦。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把多人共有的房屋当成 一个人的遗产
张昌成年后与父亲张开、继母刘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张开病故,张昌以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
该五间平房应为张昌和张昌之父张开、张昌的继母刘棋共有。张昌父亲张开去世,张昌只能继承应继承的其父张开的遗留房产份额,张昌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而且与张昌对张昌父亲张开的房屋都有继承权,张昌的继母刘棋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这样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张昌不分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把家庭共有财产当作其父个人财产予以继承,无疑是对继母刘棋财产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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