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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已获医保基金报销能否再要求赔偿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人人都享有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势所必然。基本医疗保险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而加害人不能及时提供医药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来解决诊疗费用问题。然而,由此却带来一个法律问题: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受害人能不能再要求进行赔偿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遵循一项审判惯例:受害人已有公费医疗报销的部分,不能再要求进行赔偿。这项惯例也直接影响到对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的法律适用,使得受害人通过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往往也不能再获得赔偿。而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名市民对此据理力争,使得医保基金已报销了的巨额医药费,再次获得按责任比例的全额赔偿。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的独创性的先例判决,突破了一项审判惯例,对今后的司法实践起到示范性作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已获医保基金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再要求赔偿?

  江中帆/文

  朋友帮忙意外遇难 抢救费用医保报销

  现年38岁的严涛,是江苏省苏州市某汽车修配服务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他兴趣广泛,由于精通无线电技术,自然成为苏州市业余无线电协会的一名会员。无线电协会会员,虽然来自不同行业,但共同的爱好把他们聚集在一起,彼此很容易结成要好的朋友。严涛待人热情,人缘很好,大家都尊称他为大哥。

  2007年1月13日下午,严涛准备在家中二楼的屋顶上安装无线电天线设备,便邀上冯亚斌、江建军、崔松三人来到家中帮忙。施工开始后,严涛一再嘱咐大家要注意安全,冯亚斌等人笑应:“又不是第一次安装天线了,大哥,你放心好了。”

  然而,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冯亚斌年龄小,身手敏捷,便自告奋勇攀上严涛家房屋北面二楼的屋顶,正当他选择天线的位置时,突然脚下一滑,身体歪倒在屋顶,并顺着屋顶斜面从二楼滚落下来,“砰”的一声,头部着地,重重地摔在水泥地面,当场口鼻流血,神志不醒。

  见此情景,严涛等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冯亚斌送往苏州市立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冯亚斌仍无任何意识,只是暂时保住了性命。即便如此,无论是冯亚斌的亲属,还是严涛,都表示绝不放弃冯亚斌,将倾自己的所有,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救醒冯亚斌。

  冯亚斌在苏州市立医院住院两个月后,于2007年3月14日从苏州市立医院转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并于4月4日进入苏大附二院高新区医院进行高压氧舱治疗。同年4月23日,冯亚斌从苏大附二院高新区医院再转回苏大附二院治疗。同年10月10日,冯亚斌的亲属在综合考量了冯亚斌的病情、治愈的可能性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后,向医院提出要求,为冯亚斌办理了自动出院手续。

  冯亚斌住院207天,花去医药费62万余元,平均每天的医药费高达3千元。如此高额的医药费,成了冯亚斌和严涛两家无法承受之重。好在冯亚斌参加了社会医疗基本保险,44万余元的医药费通过冯亚斌的医疗保险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付。对于按规定由冯亚斌个人支付的18万余元医药费,严涛想尽办法,积极筹措,不但倾尽家中仅有存款,还在无线电协会中发起募捐活动,为冯亚斌筹集到款项13万余元,除用于支付冯亚斌的医疗费、护工费外,余款全部给了冯亚斌的家属。

  尽管耗去了大量的人力,倾尽所有的财力,但遗憾的是仍没能留住冯亚斌。2007年10月16日,冯亚斌在出院回家六天后,抛下年幼的女儿、年轻的妻子和年迈的父母,撒手人寰。

  已报数额再遭索赔 引发争议各执一词

  冯亚斌的死亡,对他全家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冯亚斌的父母冯国康、朱燕为失地农民,每月只领取生活费300元,均未满六十周岁,冯亚斌是他们的独生子。如今独生儿子走在前头,冯国康夫妇顿感天塌地陷,无法承受,双双病倒。冯亚斌的妻子曹丽芬30岁不到,更是无法接受这一现实,整日以泪洗面,难抑悲戚。他那年仅6岁的女儿冯媛媛不谙世事的样子,使得旁边人更是悲痛万分。

  冯家人想到冯亚斌是为帮朋友严涛安装天线才遭此横祸,认为严涛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于是,在办理完冯亚斌丧事后不久,曹丽芬代表全家人多次找到严涛,要求严涛进行赔偿。此时严涛心情也十分沉重。严涛的家庭虽说也不宽裕,但事情发生后,严涛尽自己的最大能力,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赔偿。对于曹丽芬继续要求赔偿的请求,严涛表示自己确实已无力承担,不可能再赔钱了。经多次交涉无果后,曹丽芬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11月8日,冯亚斌的妻子曹丽芬、女儿冯媛媛及父母冯国康、朱燕等四人一起来到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严涛推上被告席。

  曹丽芬、冯媛媛、冯国康、朱燕诉称,2007年1月13日,冯亚斌应严涛的要求,帮助严涛安装天线,在安装过程中,冯亚斌不幸从高处跌落,致头部受伤当即昏迷。冯亚斌于当日入医院抢救,但医治无效,于2007年10月16日不幸死亡。冯亚斌在为严涛提供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帮工人即严涛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曹丽芬、冯媛媛、冯国康、朱燕等四人请求法院判令严涛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51.9万余元。其中,医药费62万元,包括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44万元,所占比例超过索赔总额的一半。

  被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如此巨额的损失,严涛感到自己很冤。他说:“事情发生后,冯亚斌的医疗费都由我支付的,不应该再要求我赔偿。此外,我还付给了四原告8万元。因冯亚斌本人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我的部分责任。”此外,严涛对曹丽芬等四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的数额,也提出了异议,要求法院按照规定处理。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持异议。

  由于本案涉及法律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之此案经当地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金阊区人民法院十分重视,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那么,医保基金已经结付的医药费,曹丽芬等四原告能不能再要求赔偿?严涛发起募集的捐款可否抵消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不但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也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法庭上,曹丽芬等四原告和严涛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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