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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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