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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纳入新版《基金法》尚无定论
www.110.com 2010-07-26 16:42

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风险私募基金等均应纳入监管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修订起草工作自今年7月启动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管理纳入其中的消息备受关注,如今进展如何呢?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证券法研究专家王连洲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在起草工作小组内对这个问题还存在分歧,因此该问题还处于讨论程序中。他预计,《基金法》的修订尚无时间表。

  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之一。不过,目前私募基金却仍在法律的夹缝中生存,这也使得很多非法集资的不法之徒混入其中,不仅损害到证券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限制了私募基金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对此,王连洲表示,私募基金是促使社会资金供需平衡的一个渠道,是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应当正视它的存在。他认为,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放管有度,疏堵结合”的态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应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允许和疏导私募基金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此次修法起草组组长吴晓灵于本月2日还在一次论坛上表示,“对私募基金可以实行适度监管”。而从2006年开始,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就多次针对中国私募基金问题表示,私募基金发展越来越快,但却缺乏法律规划。

  宏源证券(000562,股吧)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私募基金实现“阳光化”的一个直接体现就是民间集合投资合法化,这是基金管理的一个革命性的变化。这将会激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增加公司的业务收益。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即如果出现亏损则首先由操盘手承担,有利于减少基金经理“老鼠仓”现象。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这是一件纯粹的好事。”投资界资深人士卞华舵博士认为,如果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修订范围内,将有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对于规范性的基金公司来说“更是一件好事”。而对于不规范的基金公司来说,私募基金的“有法可循”将对其触犯法律“红色警戒线”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目前,根据投资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分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产业私募基金、风险私募基金等。据了解,修法工作中对私募基金监管范围存在的争议在于:只是监管私募中的证券投资基金还是包括所有种类。

  卞华舵认为,三者都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因为三种基金都属于金融性品种。但是,由于按整个金融体系发展的大环境并不成熟,如果不加以监管任由其发展,那么将诱发法律纠纷以及风险。在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私募基金管理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内,将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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