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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规定
www.110.com 2010-07-26 17:06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具有以下: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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