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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www.110.com 2010-07-21 15:17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指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对仲裁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国通行的司法控制仲裁的一种表现。自我国仲裁法实施以来,随着国内和涉外民商事仲裁案件的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也日趋增多。本文仅通过郑州中院2005年以来所审结的197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的调查,从中发现仲裁裁决案件的办理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我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受理情况

  2007年河南省9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610件,受案标的额16.327亿元,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902件,受案标的额6.99亿元,其受理仲裁案件数量占全省同期仲裁案件数量的35%,受案标的额占全省的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当事人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案件就由郑州中院管辖。2005年元月起至2008年5月,我院共受理撤销仲裁案件197件(其中97件为群体性案件),占郑州仲裁委员会同期审理的2306件仲裁案件的9%。2004年收案2件,2005年收案46件(其中涉及安融公司的群体性案件28件),2006年收案98件(其中涉及大众公司的群体性案件69件),2007年收案21件,2008年1-5月收案30件。已审结185件。

  (二)当事人撤销理由分布情况。

  在已审结的185件案件中,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的案件为136件(其中97件系申请人为大众公司、安融公司的群体性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74%。这136件案件中当事人以送达仲裁员名册、公告送达、留置送达违规等送达违法案件为110件(其中97件系申请人为大众公司、安融公司的群体性案件),占程序违法案件的81%,以仲裁庭组成违法为由申请撤销的案件为35件(申请理由和其他程序违法而申请撤销的案件有重合),占审结案件的19%;以伪造证据、应鉴定未鉴定、应认定证据未认定、应组织质证未组织质证、认定事实错误等与证据事实认定及有关的申请撤销案件为21件,占审结案件的11%。以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第三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仲裁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其他理由申请撤销的案件28件,占15%。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情况。

  在已审结的18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撤回申请62件,占审结案件的34%;驳回申请103件,占审结案件的56%;因证据问题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8件,占审结案件的4%;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2件,占审结案件的6%,其中因程序违法撤销仲裁裁决10件,占撤销案件的83%,因证据问题撤销2件,占撤销案件的17%。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在仲裁阶段,仲裁庭庭审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仲裁程序不规范是导致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原因。统计数据显示,在已审结的18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以仲裁庭组成违法、送达违规、漏列当事人等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的案件为136件(其中97件系申请人为大众公司、安融公司的群体性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74%,裁定撤销的12个仲裁裁决中以程序违法撤销的有10件,占裁定撤销案件的83%。以上数字反映出,仲裁庭仲裁程序不当是引起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原因,虽然法院撤销和通知重新仲裁的仲裁裁决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比例不大,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撤销理由依据的事实绝大部分是客观存在的,法院没有以此撤销仲裁裁决主要是由于这些问题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撤销理由。但这些程序上的瑕疵说明,仲裁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人员程序公正的理念不够深入,仲裁规则不够严谨,这些程序上的瑕疵已影响人们对仲裁裁决的效率性和公正性的信赖度,仲裁机构应对此引起必要的重视。以下是集中出现的几个程序性问题。

  ①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统计数字显示,以仲裁员不在仲裁员名册、未有效通知选定仲裁员等仲裁庭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的案件达35件,占审结案件的19%。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对仲裁员的选择权是当事人的最重要的程序权利之一,如仲裁委员会不能保证当事人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必将使相关公众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最终影响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

  ②送达程序不当。在已审结的185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以送达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有110件,占审结案件的59%。以上数据说明仲裁委员会在送达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够详尽合理,送达随意性大。例如我院审理的申请人河南安融公司与被申请人白桂萍等二十八案,仲裁庭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仲裁员名册、仲裁选定书等仲裁文件,致使当事人无法选择仲裁员,无法行使仲裁程序权利。但申请撤销理由不符合《仲裁法》及最高法院有关仲裁法的解释规定的程序违法的情形,虽然明知程序不当,当事人的权利无法行使,但法院无法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纠正,仲裁机构也无法自行纠正。虽然2008年修订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送达问题进行了改进,但对一些具体送达问题规定的仍比较笼统,如规定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三种送达方式,在前两种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但对详细规定直接送达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外,是否还可以向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公告送达公告的方式,是张贴公告,还是报纸公告,如为报纸公告在那些报纸公告等等细节关键问题均未作规定。

  ③漏列当事人。仲裁案件当事人系自愿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管辖,一般来讲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态度比较积极,但也存在签订仲裁协议时为多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虽经通知不愿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此时仲裁庭是否将未参加仲裁程序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列为仲裁程序当事人,《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虽然《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本规则没有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的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的当事人均应作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但如仲裁庭未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将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仲裁程序当事人,此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可能会受到侵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这类情形不属于以上情形,法院不能以此认定仲裁庭程序违法,那么就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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