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再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 ·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