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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变更)
www.110.com 2010-07-21 15:31

  [/align]申诉人:张某某,男,29岁,汉族,住肥西县XX乡XX村。 wm(0 Lt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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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诉人:合肥某某学校 O;xg^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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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校长,电话0551- , 。 c*1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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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某某路XX号。 [b| gC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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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事项(变更): SGs;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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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交199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 | Gdq+Q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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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199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0156.04元; -)+O 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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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08年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差额12052.58元; AXATVw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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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39.14元; W-nb~o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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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相关费用。 - 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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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和理由: 2N&e.1F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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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月13日,申诉人被聘入被申诉人处工作,担任保卫科内保门卫,负责巡夜。自2004年8月24日起,申诉人除负责巡夜以外,还在被诉人处后勤部负责白天的司炉工作。因劳动部门检查纠正,2007年1月26日,申诉人才只负责司炉工作。直至2008年6月30日申诉人以被申诉人长期不买社保为由通知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工资情况: ; P_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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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卫科内保门卫夜班(晚上22:00至次日06:00):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间每月350元,1999年2月至2005年5月期每月400元,2005年6月至2006年2月间每月410元,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26日间每月450元。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从事巡夜工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 Id2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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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后勤部司炉工白班(上午08:00至下午18:00):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间每月430元,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间每月630元,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间每月850元,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间每月1160元。申诉人从事司炉工期间,每年除了暑假放假两个月、寒假放假一个月外(放假期间不发工资),其余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 [Y<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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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自1998年元月进入被申诉人处始,至2008年6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止,被申诉人一直不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种种借口不为申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从不支付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后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长期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规,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诉人多次追索无果,现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予以公正裁决! MU@Z4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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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65I#`Q7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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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 z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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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font] [font=times] 本案例系本律师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功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历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最终单位败诉。单位向劳动者补办了十年半的社保,支付了两年内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五个月双倍工资,10.5个月经济补偿金。 M~Ip4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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