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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乐山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www.110.com 2010-08-17 17:00

  摘要:从8月1日起,乐山市最低标准进行了调整,即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沐川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过去的450元上调至7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元上调至7.5元,其余区(市、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50元上调至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元上调至8.2元,使更多低收入劳动者受益。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关系后,在试用或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以及国家、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采访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是为了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该负责人也强调,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并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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