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试用期 >
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
www.110.com 2010-08-18 13:33

在各地求职热度升温之际,部分用人单位出现招用新员工取代员工的侵权新动向。部门发出警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期限不断以“新人换旧人”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
  上海市民吴某到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聘驾驶员工作,公司方面表示“试用3个月”,试用期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当吴某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以为马上可以转正时,却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找到了更合适的人”。在吴某被“新人”取代后,这家公司仍然在发布招聘驾驶员的信息。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设下“新人换旧人”的陷阱,试用期一满就打发员工走人,并通过看似正常的“常年招聘”,将一批又一批劳动者“试用到底”,个别劳动者的“试用期”甚至成了“白干期”。
  有关专家提醒,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须注意三个维权要点:一是用人单位要“试用”,就必须签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内。”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报酬和社保费。
  二是试用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满即获“转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具体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这个标准在一些地方细则中略有调整,但基本上一致。
  三是试用期员工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必须给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无理开除,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时无法举证,就不能解聘员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