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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超过试用期后辞退 公司应该进行双倍赔偿
www.110.com 2010-08-18 13:33

  今年5月5日,某公司招聘了一名业务员小吴,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其中约定为两个月。经过两个多月的考察,公司认为小吴并不适合该岗位要求,于7月22日遂委托人事部向小吴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考核,你不符合公司业务员一职,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7月23日为你在公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请将你的所有工作移交公司并完成离职手续。”平日看似温和的小吴此时变得判若两人。小吴声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而公司应该给其双倍赔偿。公司则认为,小吴确实不适合该职位,公司解除小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本案中小吴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小吴的试用期满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与小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公司是在试用期超过十几天才完成对小吴的考核。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就开始对小吴进行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确实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公司证明小吴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满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吴的劳动合同了。所以公司于试用期满后对小吴作出的决定是不合法的。因此,小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赔偿金是合理的,双倍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新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因此小吴要求补偿金的请求仲裁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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