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4)
www.110.com 2010-07-06 09:41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之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六、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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