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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3)
www.110.com 2010-07-05 16:01



    还是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上街购买零件,主观上是为工作,客观上是被告受益,即可避免被指派人因不懂行而买错零件造成被告损失。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对方(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解释)。本案受案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非因工被他人撞伤,其经济损失应依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与被告的律关系,享有应由被告提供的一定范围内的非因工受伤劳动保险待遇;又因原告是在为被告的利益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原告可依公平原则,获得被告的一定经济补偿。本案处理后,并不妨碍原告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本案不存在在原、被告之间适用无过错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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