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签工伤待遇协议无效(2)
www.110.com 2010-07-05 16:01
本案被诉人对因工伤残职工李某只报销部分医疗费、不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的行为违法,应予补发。申诉人要求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诉人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申诉人委托,无权利代理申诉人签订协议、处分申诉人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被诉人胁迫申诉人之父代签协议的行为违法。所签工伤保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
裁决如下:
1.被诉人给申诉人报销工伤医疗费21817.40元,从1997年9月22日至12月4日支付申诉人工伤津贴947.50元;护理费1030.00元,交通费588元;
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按伤残九级一次性支付申诉人伤残补助金3032.00元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096.00元,并从中扣除已支付的7000元;
3.仲裁费500元,由被诉人负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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