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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性骚扰男 成法院示范案例
www.110.com 2010-09-04 10:28

员工在工作场所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可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情形可解除其。昨天,成都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将成都市金堂县法院审结的一个此类案件确定为示范性案例对外发布。


成都市中院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对上司、下属或同事等进行性骚扰,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视严重程度、后果,作出上述处理。今后对类似案件,辖区法院应参照执行。


案例分析


多次性骚扰女下属 公司解雇他


金堂法院庭审查明,1995年6月起,兄某在一家单位的外地公司工作。2007年1月,他又到该单位成都公司工作,并于当年4月1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任维修主管。


在工作期间,兄某多次采用语言挑逗,通过网络发送黄色照片以及趁对方不注意触摸臀部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一名女员工进行性骚扰。


兄某供职的公司经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后,多次找他谈话、教育,但兄某拒不接受,拒不认错。当年8月,该公司将其解雇。


兄某称,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与其的,他将公司起诉到金堂法院,请法院依法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


公司方辩称,兄某在和场所,多次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


公司虽多次教育、帮助,但他坚持不承认错误,如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该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故解聘决定合法正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兄某的诉讼请求。据《成都商报》报道


北京落点


遭遇性骚扰可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资深法官张蕾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女性受到上司或者男同事性骚扰,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由于受侵害的女性往往在身体上没有受到伤害,而且骚扰地点相对隐蔽,所以受害女性在举证时非常困难。


张蕾法官还表示,性骚扰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很少会将禁止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列入公司规定和员工纪律。


此外,开除员工是公司最严厉的一种管理措施。如果公司本身并没有相关规定,而直接依据员工的性骚扰行为将其开除,就违反了规定。


文/ 记者 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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