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8日天津外贸实业公司、天津外贸发展公司、天津长兴国际贸易公司、天津利和贸易联合公司在天津市外贸局主持下签订《联合经营三亚市腾龙公寓楼协议书》,约定投资总额2780万元,四方各695万元各占25%;地点在海南省三亚市,建筑面积16500m2;房屋价格腾龙公司以3300元/m2,共5445万元售给华粤公司,我局韩为同志又以琼海五州实业开发公司名义购华粤公司所买之房,价格为3800元/m2共6270万元;付款情况韩为以五州公司名义于今年4月19日(200万)、5月21日(1300万)、5月26日(780万)、6月18日(500万),四笔拨款共2780.0375万元;再投资情况在封顶时付1267万元,土建装修三个月时再付1000万元,竣工验收签字时付1000万元,办房产手续时付清余额(约223万元),即共需3490万元;时间、标准按所签合同,将于94年7月左右竣工,该房除商贸外房需二次装修外,其他部委均要达到通水、通田、住人的条件;对内为投资四方,对外则以外贸实业公司,该公司有处置此房经营业务活动的决定权。这份协议书证明了天津外贸局利用行政职权将五州公司购买的腾龙公寓楼C幢划分为其下属四家外贸企业的投资,并约定以后的投资继续由该四家企业负责;证明了外贸公司从此时享有处置此房经营业务活动的决定权;证明了五州公司的真正开办者确系天津市外贸局,五州公司通过其他公司向华粤公司、腾龙公司所付的27800375元确系天津市外贸系统的资金,即证明了五州公司二审庭审陈述的真实性;同时也间接证明了不是原审认定的外贸公司委托五州公司与华粤公司订立合同,而是五州公司在与华粤公司签定合同并在履行了付华粤公司22800375元、付腾龙公司500万元之后才依天津市外贸局的行政指令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这四家外贸企业,并由外贸公司代表这四家企业形势对此房屋经营业务活动的决定权的,即外贸公司是通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才取得对腾龙公寓楼C幢经营业务活动的决定权的。
1994年元月23日,外贸公司与五州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外贸公司委托五州公司惩办"三龙公寓"合同对接、房屋销售、监督工程监督等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外贸公司承担。
1996年6月6日五州公司致函工艺公司,称由五州公司委托腾龙公司成见的腾龙公寓(开发价值2780万元人民币)的房地产,全部转交给外贸公司并由其委托工艺公司全权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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