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 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4)
www.110.com 2010-09-04 13:44
具有新颖性的客户名单是指该客户名单是通过独特的积累、收集、加工和整理等劳动和努力后得到的,并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特殊需要的特有的客户群信息。它不能仅是单纯的客户名称、联系方法的列举,而应该是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客户信息的综合载体。如果该客户名单上所承载的信息能够被其他不特定的任何人轻而易举地从公开的出版物、电话号码簿等途径得到,则该客户名单不具有新颖性。本案中,电子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主要包括客户名址、需求类型、销售价格等商业信息,所涉及的客户均系省内的教育院校,这些教育院校的名址及基本情况是处于公知状态的,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客户通讯录、互联网便可查找。且其生产经营的教学头戴耳机是一种技术含量不高、更新换代快的大众化电子产品,客户本身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由于行业竞争激烈,电子公司没有也不可能与其客户签订为其销售价格保密的协议,客户为了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往往会主动与其他企业联系,比对质量、价格。这些都客观上决定了原告的客户名称和价格等信息是处于公知状态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电子公司完全不需要通过侵权手段就可以合法地获取这些客户信息。因此,电子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不具有新颖性要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综上,熊某、电声公司不构成侵犯电子公司的商业秘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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