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状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其利息并入生
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
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 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 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㈡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㈢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㈡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㈢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㈣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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