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宏宇法官认为,“交强险”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一些司法实务界人士表示,第三点和第四点理由涉及法规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存在难度。北京市一名基层法院法官举例说,上下班路上顺便接送孩子被车撞了;上班早退或因为加班推迟时间下班,上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不属于机动车等等;这些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现实中这些情形五花八门,难以尽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齐莹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争议其实反映了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简称三工)所受到的伤害”是最大难题的现实。
齐莹认为,三工是司法审查中认定工伤的最基本标准,在她个人看来,尽管这一规定给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操作中的难题,但“完全删除不够妥当”。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工伤认定案件中,外地在京务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居多,与其从事的行业不安全隐患多、自身收入低有关,他们多半是建筑装修工人、矿工、司机、门卫等,如果完全删除这一规定,有悖“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原则。
齐莹表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可能也没必要涵盖林林总总的现实,对于这一规定,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纳入适用、严格限制”,例如2007年4月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理解为既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的伤害;既包括发生在城市道路的伤害,也包括发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区域内的伤害。
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否足够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 上一篇:失业保险条例
- 下一篇:细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五大问题悬而未决
- ·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探究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研
-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五大建议
-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 ·工伤保险的待遇问题
-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
- ·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工伤保险赔偿问题
- ·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 ·工伤保险赔偿问题
-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北京
- · 1953年为什么要对《劳动保险条例
- ·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劳动保险条例
- · 建议修订劳动保险条例
- ·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 ·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 · 失业保险条例
- · 工伤保险五大问题悬而未决
- · 细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修改的五大建议(二)
- · 修改的五大建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