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是一切工时制度的标准和基础,大多数劳动者执行的都是这种工时制度。
如果或用人单位里的某些部门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规定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就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不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闷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单位的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大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是哪些岗位。
其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作时间不同是,它不以一天为计算的单位,而是以批准的计算周期(比如1个月,3个月……)为计算单位,超过这个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的,也作为加班。在劳动部门准予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中,会明确规定工作时间计算的单位,比如按月为单位计算,那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可以安排纳入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的职工,不受每天8小时、每周5天工作时间的约束,连续让职工工作16小时或者连续工作15天。但是在这一个月里,职工总的工作时间仍然是平均每天8小时,每周5天。如果这个月的工作日是22天,则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76个小时,超过176个小时了,就算加班。
据阿华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实行了何种工时制度,有两种方法:
第一、看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制,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员工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到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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