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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暗藏雷区 劳动者自带避雷针(2)
www.110.com 2010-07-05 15:53

  雷区五

  美化职位信息,实际职位与招聘信息不符

  职场新人中招率:20%

  现今,很多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粉饰招聘岗位使得求职者就职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不过,有些求职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选择了安于现状,继续从事这份工作,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劳动合同暗藏雷区,劳动者自带避雷针:

  避雷针一:试用期

  看试用期是否合法是第一步

  就的试用期来说,法律从约定期限、约定方式以及试用期工资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避雷针二: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五项条款需谨慎对照

  以下六项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一一对照,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知晓所在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便于争议发生时锁定诉争对象。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以防止日后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调岗和变更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保自己定额内及定额外的劳动均可获得法定对价,同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4、劳动报酬及,防止日后在劳动报酬、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等方面,陷入举证不利。

  5、、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对已有或潜在人身危险及风险有足够的把握,以便采取应对及防护措施,同时确保知情权受保护。

  避雷针三: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不能随意设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约定条款,非具备法定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无效。之所以用“可能”,是因为,同样一项与法相悖的条款,因为其对劳动者不利,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劳动者不产生效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对劳动者有利,扩充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对用人单位却可产生效力。屈晓蓉解释说,如果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决定不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元”为例,如此与法相悖的约定,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劳动者未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不续订意向,最终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意向,最终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却须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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