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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暗藏雷区 劳动者自带避雷针(3)
www.110.com 2010-07-05 15:53

  避雷针四:服务期条款

  单位无权随意约定服务期限

  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常会与员工约定这样的条款:“A公司与员工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甲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A公司违约金××元。”由于很多劳动者不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受其牵制不少,从而影响了自己寻求更大发展空间机会的可能。

  屈晓蓉分析,事实上,上面所描述的条款从本质上看是一条服务期条款,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为其服务满一定年限。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并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其必须基于一项前提,即用人单位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换句话说,服务期条款其实是一条对等条款,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先期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先行履行了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已单方付出的对价,劳动者以服务满一定年限作为回报。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法定要求付出的情况下,仅通过协议将劳动者的服务期确定下来,也仅是“一厢情愿”。

  避雷针五:企业规章制度

  看清企业规章制度,以防被动“违纪”

  屈晓蓉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和细化,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多多少少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建议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的签收较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晓内容,之后,莫名其妙即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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