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哪些事实可作为证据?
www.110.com 2010-07-05 10:2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 上一篇: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下一篇:申请劳动仲裁应避免七种风险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 · 仲裁时效
- ·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 ·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
- · 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 · 为什么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 ·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
- · 劳动仲裁时效
- · 不服劳动仲裁的问题
- ·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