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法 > 法律援助 >
受援人须知
www.110.com 2010-07-21 15:00

一、受援人无须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任何费用;
二、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或仲裁费的申请;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诉讼或仲裁需要,办理的各类司法鉴定及财产价格评估等事务应支付的费用,由受援人自行支付;
四、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五、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更换承办人员;
六、受援人发现在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不当行为的,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七、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履行法律援助协议;
  八、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得到履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九、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撤销其受援资格,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十、参与诉讼或仲裁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一)受援人诉讼主张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支持,取决于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依法行使国家裁判权的有权机关的合法裁判;
(二)受援人主张权益不当或主张的权益因缺乏必要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经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合理规劝后,仍坚持不肯变更主张的,承担其主张不能实现的风险;
(三)受援人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作为原告的要承担被人民法院视为撤诉的后果;作为被告的要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十一、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送达受援人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即告结束。当事人如需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必须重新申请并经批准。
1、相关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裁判义务的,受援人可直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需要的也可向法律援助机构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案件中,被强制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导致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