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21 15:10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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