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21 15:10
对本办法施行前使用相同名称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部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裁定其归属,原批准机关根据司法部裁定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检索、裁定,由司法部律师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 下一篇: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 ·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
- ·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
-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 · 法律援助条例
-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
-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 ·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