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掌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须注意的下列事项:
(一)法律顾问分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两种。律师应当根据聘用单位情况及拟接受委托内容,确定选择何种方式;
(二)法律顾问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方式、服务方式、与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明确合同中所列明的收费标准是否包括聘用单位在服务期限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重大项目,未包括的,应当确定另外的收费方式;
(三)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时,一般应当明确服务的有效期限、服务内容、风险承担、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需要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一)在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当对聘用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建立客户档案;
(二)就有关问题向聘用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其提供的材料作出承诺;
(三)法律顾问合同是由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遇有疑难问题的话,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研究;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后,都必须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五)应当定期向客户通报法律服务情况。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起草法律咨询文书和合同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起草法律文件前,应当清楚了解当事人的要求,了解法律文件所面向的对象,进行相应的调研,制订文件大纲;
(二)起草咨询文书时,应当注意咨询文书的结构设计,以及前期准备、草拟、定稿和确认等工作过程;
(三)起草商务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结构的严谨性,熟悉合同起草的工作过程,注意保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具体、明确,合同内容便于履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控制法律风险,确保其实现预期的合法利益;同时要注重文本版面整洁美观,文字通顺规范,标点符号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 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商务谈判时,应当强调掌握下列技能:
(一)谈判前应当对谈判事项背景和当事人期望值进行了解,掌握本方谈判的基本情况,确定工作分工、谈判基本方向,进行谈判内容的准备;
(二)律师参与谈判时,应当基于本方委托人的立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达成的协议不偏离合法的轨道;坚持原则,适当灵活;非经委托人明确授权不对谈判事项作出承诺、接受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避免将个人好恶带入谈判。
第二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本人的专业特长,指导实习人员掌握下列律师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几项,为实习人员执业做好充分准备:
(一)公司法律业务;
(二)金融、证券法律业务;
(三)房地产法律业务;
(四)建筑工程法律业务;
(五)国际贸易法律业务;
(六)反倾销法律业务;
(七)海商、海事法律业务;
(八)劳动争议法律业务;
(九)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十)医疗纠纷法律业务;
(十一)其他法律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培养实习人员开发新业务的能力,指导实习人员掌握新业务所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
第三编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为各地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的指导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指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适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
- 下一篇:上海市律师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那些文件
-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限制
- ·《律师法》修订 申请执业实习期仍为1年
- ·《律师法》修订 申请执业实习期仍为1年
- ·律师执业申请办理流程
- ·律师执业资格证申请材料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 ·2010年全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会举行
- ·全国保密暨电子申请培训班在哈尔滨举办
- ·长沙上半年专利申请量居全国地级省会城市第8位
- ·2010年上半年新疆专利申请主要指标增长高于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