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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4:5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我市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为市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专业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对市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称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政府所需法律顾问的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负责提出市政府法律顾问推荐名单,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察和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二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解聘。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市政府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不支付报酬。

  第十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二)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三)经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出席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五)接受委托办理其他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市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经常性信息交流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法律顾问参加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按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时能调阅有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市政府法律顾问还应严格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纪律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所发表的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室成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至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所属主要执法部门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并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敦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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