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转业军人死亡后,其复员转业费是否属个人(3)
www.110.com 2010-07-12 1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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