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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3)
www.110.com 2010-07-12 16:12

  二、集体成员的身份和权利对集体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

  物权法草案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企业,但没有规定这些集体组织如何确认自己的集体成员。这不应是立法的疏忽,因为立法机关不太可能不知道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嫁出去的女儿还能不能参加本村征地款的分配? 上门女婿可不可分得一份承包土地? 什么时候进厂才可成为集体企业改制后的股东? 这些纠纷的根子都在集体成员的身份上。物权法通常不管身份问题,立法或许是想把这个问题留给特别法或司法解释。然而,集体成员的身份其实不是身份问题,而是财产问题。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是为了确定集体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几乎所有的集体成员资格纠纷都围绕着集体财产的利益分配。集体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既凝聚着集体组织的整体利益,也凝聚着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且集体组织的整体利益说到底也就是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集体财产的问题总是与集体成员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集体成员的身份是集体成员权利的基础,集体成员权利的总和就是集体成员所有权,因此,集体成员的身份与集体所有权是不可分离的。从经验出发,很难指望特别法或司法解释能从集体所有权的高度和要求准确而及时地解决集体成员的身份问题,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集体财产的保护很难落到实处。不该是的成了集体成员,该是的被排斥在集体组织以外,不仅直接损害集体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利益,而且还为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侵吞集体财产提供了方便。

  确认集体成员的身份需要一个明确的确认标准。这个标准不能由集体组织自己定。集体组织是当年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其产生和存在与意思自治没有关系,如果说当年的集体成员还有过一个自愿加入的形式,那么,现在的集体成员几乎都是基于出生或支工[9] 而取得集体成员身份的。现在的集体成员是集体组织的利益中人,如果由他们制定标准,可想而知,将是一些与集体成员的利益和认识挂钩的五花八门的标准,在一些出嫁女与娘家村的纠纷中,经常连父母也坚决反对女儿回来参与村里的分配。因此,由物权法统一规定是最公道的、也是最有可操作性的。

  农村集体组织以土地为基础,当年的农村合作化主要是一定自然区域土地的公有化,由此而言,与一定自然区域土地相联系的人口当然应该成为集体成员。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形成了农村人口依其户籍登记确认其集体成员的制度,这一制度符合农村集体所有的本质和状况,操作简易,至今没有什么可怀疑的问题,物权法应当予以规定。[10]根据以户口作为集体成员身份标志的原则,物权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婚姻、迁徙等原因迁入或迁出户口即相应改变集体成员的身份。考虑到生活中有些户口的改变是出于某种特定需要,物权法可以变通规定因升学、务工等非永久性迁出户口,其集体成员身份可以保留,但保留期间中断其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户口的迁入和迁出是一种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行政行为,超脱于集体成员的利益,用以确认集体成员身份具有最大可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1]基本上可以覆盖目前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纠纷。中国的户籍制度存在着改革的变数,但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取消户口的机率很低,只要在户籍改革中注意农村集体所有的问题,物权法就能以户口作为集体成员的稳定的身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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