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1、实质内涵不同。有权代理中,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授权的内在依据,其所谓的“代理行为”只是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而已。2、表现形式不同。有权代理的内在授权和外部表征是统一的,代理人基于该授权而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的效力当然由本人承担。而表见代理的内在条件与外部表征不一致,行为人与本人根本不存在内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实际授权行为,只是具有已获授权的外部表征而已。3、效力转换不同。有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因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否则,无权代理则演变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不能因本人的意思发生效力上的转换,只能依法由本人承担授权人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除具备有效代理的表面条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其有利时自不必谈,若对其不利时仍要负责,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过失之有无在所不问,则会导致本人虽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法的预测作用无从体现,最终会出现:善良注意义务之履行与否,并无不同,从而使本人听天由命,疏于管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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