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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构成特点(3)
www.110.com 2010-07-12 14:00

  三、因果关系要件的特点

  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双重关系。首先,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须因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两者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无此联系,不构成侵权责任,判断的标准,应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衡量。这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一致的。其次,法定代理人的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亦应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链上相距较远,而非直接关系。其要求是,法定代理人的疏于监督职责,是行为人即受监督之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原因,受监督之人因为法定代理人疏于监督而实施加害行为,并因此而导致受害人的权利被侵害。尽管疏于监督之责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为直接,但却必须具备这种因果关系,不具备这种因果关系,就不构成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监督之疏懈与损害之发生,应有因果关系。如证明其无此关系,法定代理人亦可免责”,是完全正确的。

  法定代理人侵权赔偿责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本的赔偿责任形式,即由法定代理人单独承担责任,被监督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最主要的赔偿责任形式。第二种是特别的赔偿责任形式。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关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的规定,这是一种补充式的连带责任。当行为本人有财产时,其致人损害,应由本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负补充赔偿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是典型的连带责任,法定代理人不是就全部赔偿债务连带负责,而只对不足部分连带承担。这两种赔偿责任适用的区别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有财产。有财产的,可以采用第二种责任形式;没有财产的,一律由法定代理人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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