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法人 > 联营 >
什么是人型联营(亦称松散型联营
www.110.com 2010-07-12 15:40

  此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合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活动的,具有独立财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联合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具备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联营实际上是由联营各方根据约定以各自出资部分财产(包括有形、无形的)而成立的一个新的经济实体,这一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章程等等);

  2)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的预算;

  3)能以自己(新成立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机关核准或登记。

  以上四个条件共同构成法人型联营的特征,缺一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独立的对外开展经济活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