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文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私权利,同时也是和财产权。
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2、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3、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4、不具有法人资格。
这里要重点论述的是法人到底包括哪些法人7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即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财团法人。但是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通则》第37条所规定条件的具有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主要原因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是,其行为的结果是申请人获得该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除了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的资格。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用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利是以如下方式行使的:在生产、加工、制造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民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允许他人在进行以上民商事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将该注册商标转让取得收益。然而,机关法人由于其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所有权。
- 上一篇:法人机关的类型
- 下一篇:法人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相关文章
- ·机关法人能否成为商标申请人
-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应当如何
- ·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视
- ·公民、法人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
- ·公民、法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
-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如果对申请人以外的人
-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
- ·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
- ·人民法院能否成为提存机关?
- ·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 ·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人为债务人)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用)
- ·被申请人在宣告死亡公告期间出现申请人能否撤
-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上以相同商标
- ·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有无法定期
- ·商标评审申请人
-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及申请人的权利
- ·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有无法定期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机关法人能否成为商标申请人
- · 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
- · 工商部门是否拥有直接注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