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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减值损失应予赔偿(2)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二、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适用。

  交通事故属于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车辆减值损失确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及法律适用的原则,在单行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中的第106条及第117条,就是对侵权行为责任的总体规定。其中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2款是关于损毁财物应承担的责任方式,第3款即是关于间接损失的规定。因此,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间接损失,可以适用上述条文第3款的规定,因此,车辆减值损失要求赔偿并不是于法无据的。

  三、最后即是如何确定车辆减值损失的金额。

  由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的损失,它可能已经随着市场交易的发生而实际发生,也可能只停留要某一层面尚未发生。但不管是否实际发生,其金额都是可以确定的,如已交易,可以市场交易的票据为准,如未交易,则可通过中介价格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不过,为统一操作,笔者建议宜以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赔偿依据。因为对于评估机构来说,它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由一定数量的资质人员组成、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由此得出的车辆减值损失金额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合理性,也可避免当事人对此损失金额产生争议。而且这种做法并不是第一次,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由中介评估机构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形,如对房屋毁损重建的损失确定。

  由上可以得出,在现实社会交通事故及车辆减值日益频繁发生的情形下,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类型,既存在事实依据,亦存在相应的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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