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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几个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15:30

  8、事业单位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是不按《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是涂改、出租、出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三是违犯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等。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哈地党发[2002]24号)和《关于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哈地党办发[2002]69号)精神,于10月22日至11月28日,由编办牵头,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参加,分两个组对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同时结合平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我们初步认为目前地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认识不足。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认为登记不登记无所谓,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用足用活法人单位应有的权利,更不能用这些权利来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因而致使有的事业单位三番五次催促不来登记,法人同志们,这是对法律不严肃的表现。

  2、事业单位对自身定性不准。有的事业单位认为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始终把自己摆在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科室位置。今年机构改革期间,地委、行署给各党政机关下达“三定”方案时,已经将附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

  3、法人登记业务工作不规范。存在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务人员在填写各种登记表时涂改、错漏较多;二是开办资金严重不足,相当一些独立的事业单位没有按规定单独设立账户,严格讲没有法人资格。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也存在侵权、违法行为,不给下属单位人权、财权;三是没有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农业学校、葡萄中心、农经站、干休所、妇幼保健所、卫校、二中、农业科技开展中心、农机监理、工业学校);四是丢失法人登记档案(中心幼儿园、农业学校、干休所、大枣中心、旅游局、林管站);五是悬挂单位牌匾与法人登记名称不符(农机推广站);六是法人名称变更未登记(文物局);七是双重法人登记,既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又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哈密瓜中心);八是没有填写法人登记公告刊登情况(哈密瓜中心、维吾尔医医院、农经站、农业科技开发中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工业学校、防疫站、绿化办、护林办、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义务植树基地管理工作站);九是年检报告书没有在登记中心签章,(维吾尔医医院)。十是有的设立了事业单位机构,至今唱“空城计”,既无一人,又没有履行职能,这样的单位在个检时要视情况预以注销,严格按国务院252号令执行。4、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事业单位领导兼职导致了“双重法人”登记;二是一些单位对停薪留职、参军入伍、挂职调动、失踪等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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