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外来物种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机会,给很多国家和地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等的危害却也是不可估量的。而大部分有害物种的成功入侵,究其原因,主要有:不负责任的人为因素,如检疫不严、执法不严、盲目引种,淡薄的生态意识等;缺乏严格的监测管理机制与全面的检疫体系;缺乏科学的外来生物种的风险-收益评价体系和严格的科学决策程序等等。
二、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目的的不科学。综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其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以及对外经济贸易的考虑,而较少甚至没有涉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可持续发展等。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相对滞后,面对愈演愈烈的外来物种入侵,若据此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管理,则显然难以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立法的调整范围来看,目前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主要集中在与病虫害和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调整的范围多限于控制农业杂草、害虫和疾病,林业害虫和疾病,以及人类健康性疾病等,并没有深层次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等问题,且所涉范围十分有限,大多仅适用于预防已知的检疫对象。如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外来物种的检验只限于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的危险性生物,但对所要引进的物种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检测办法。而且,这些检疫针对的都是无意引种,在对有意引进外来物种方面没有据以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事实上,目前我国由有意引种行为而带来的生态安全威胁并不少见。简言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包含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内容以及所有可能被引入的外来物种。因此,据此进行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必然会出现漏洞,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时难免捉襟见肘。
最后,从立法体系来看,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角度也各不相同,不但未能系统地提出如何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策略,而且至今尚无一部国家级的针对外来物种管理的专门性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来物种管理的立法只是刚刚起步,且法规级别较低,立法体系不健全,不但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法律法规,防治监管体系也尚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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