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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障(6)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4)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5)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6)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7)明确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8)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9)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三)健全社会综合维权机制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比社会暴力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良好征兆。

  不过,《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权,以私人自治为主,国家公权适当干预为辅”理念。何况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员私人的自治空间,理应成为国家公权审慎介入的“特区”。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妇女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13]

  此外,社会舆论在谴责、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发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曝光和监督作用。同时呼吁各类文化传媒时刻不忘以一种积极健康的方式去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另外,由于执法人员及相关机构决策者对家庭暴力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性等,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还应建立国家性别统计机制,设立包括针对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在内的分性别的统计系统和统计规划,建立完整的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库,为国家决策提供可靠数据;以及对全体公民特别是决策者、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及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培训,提高公众反暴力的意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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