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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配偶身份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0:43



  (四)日常事务代理权  指配偶一方为完成家庭事务而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有代理另一方配偶的权利,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婚姻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每一件事都有由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双方互为代理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不同于民事代理,它不象委托代理那样依据委托人明示授权而产生,它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以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为必要;同时它也不同于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自己不能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而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并不以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世界多数国家都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作了规定。《瑞士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妻为家计日常需要之处理,与夫同样代表共同体。”此外,日本民法和前苏联民法也都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并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混淆夫妻日常事务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的关系,不利于平等地保护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修订婚姻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将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明确地规定在婚姻法中,将配偶一方为日常生活所进行的一切行为,都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三、配偶身份权的侵权及民法救济

  侵害配偶权,不仅可以导致家庭破裂,而且还可能引起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配偶身份权作为合法的婚姻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却没有关于侵犯配偶身份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民事处罚的规定,不利于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

  在实践中侵害配偶身份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通奸  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非法性关系。通奸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忠实请求权,与一夫一妻制原则背道而驰,对婚姻关系会造成严重破坏,是一种严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2.重婚  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不仅和通奸一样,违反了忠实义务,同时它还违反了同居义务,侵害了对方的同居请求权。

  3.恶意遗弃  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恶意遗弃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侵权行为,它侵犯的是配偶的同居请求权。

  4.姘居  已婚男女双方为非法的、不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公开同居。姘居不同于通奸,通奸没有同居生活的行为,而姘居是临时性的共同生活。姘居也不同于重婚,它不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时也不办理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姘居行为既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同居请求权,也违反了忠实义务。

  以上几种常见的侵犯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除重婚以及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均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求救济时于法无据,侵权人却逍遥法外。

  针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应对侵犯配偶权行为采取以下民事救济形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  发生侵害配偶身份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包括另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2?倍杂谇榻诙窳樱?导致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如因第三者插足导致自杀、凶杀等事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侵权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3.请求赔偿损失  侵权方如给受害方造成财产损失,受害方有权诉请法院请求赔偿。此外,侵害配偶权必然给受害方带来精神痛苦,通常这种精神损失要比财产损失更为严重,因此,在配偶权的侵权救济中,精神损害赔偿要比赔偿财产损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采取赔偿金形式,赔偿金的数额可视过错方主观过错的大小、侵权行为的情节、行为造成的结果等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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