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释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13] 苏力:《冷眼看婚姻》、《婚姻法修改论争》,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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