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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中的经济补偿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订了一些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本文就其中的第40条,即由家事劳动引致的经济补偿作一探讨,从制度之本身内容及与类似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比较分析其特征,并结合国外立法探求其在当代婚姻家庭中的价值追求和意义。

    [关键词]家事劳动 经济补偿 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

    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新月异冲击者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也给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修改后的婚姻法则是典型一例。"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此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为适应现代社会保护弱者的时代要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继续确认经济帮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创立了经济补偿制度,以实现保护婚姻家庭,增进夫妻和谐生活,促进社会进步之目的。

    一、经济补偿制度的诠释

    (一〉对婚姻法第40条的理解

    经济补偿,又称经济求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是继经济帮助后在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上的又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构成要件为: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二〉经济补偿制度与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

    在涉及财产问题处理时,有两项制度与经济补偿十分相似,即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三者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一方向另一方的单向给予,大部分以货币为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都起着保护弱者的功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和构成要件上却是迥然相异,切不可混淆。

    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享有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范围上,经济补偿只能适用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②实质要件上,经济补偿以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为对价,权利义务遵循对等原则,经济帮助则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在所不问:③在方式上,立法并未就经济补偿作出具体的规定,经济帮助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时该受害方可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二者区别在于:①适用范围上,损害赔偿不受限制,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②适用条件上,损害赔偿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存在,且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济补偿则是以对家事劳动的贡献为实质条件,干问过错也不涉及违法行为:③权利范围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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