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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问题及其法律思考(10)
www.110.com 2010-07-10 10:44



  据杨立新介绍,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对准婚姻关系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规定了一般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在“人法编”的第八章“非法同居”一章中,详细地规定了从708条至721条共14个条文,涉及到了准婚姻的几乎所有问题。

  对于法律调整准婚姻关系的一般规则,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杨立新提出了以下意见:

  1.准婚姻关系概念的界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将准婚姻关系称为“非法同居关系”,其界定是:“非法同居是一名男子与一名妇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情势创立的事实状态。”判断准婚姻关系的标准,即未婚男女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但笔者认为,非法同居的称谓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认定准婚姻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有道理的。因为准婚姻关系既不是结婚,也不是其他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事实状态,可以表明法律的态度。这类似于物权法对占有的认识,就是事实状态。因此,笔者认为将准婚姻关系界定为亚婚姻状态较为合适。

  2.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准婚姻关系毕竟不能等同于婚姻关系,法律在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时,应有别于夫妻关系。可以对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以下内容: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发生配偶的亲属关系,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是否有子女,只要没有登记结婚,就不能认为是配偶。第二,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障的义务。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3.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

  4.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准婚姻关系,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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